“徐特立教育獎”是湖南省教育系統最高獎項。為進一步規范“徐特立教育獎”評選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徐特立教育獎”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強教師隊伍管理,推動建設科教強省,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落實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和《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2022年1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修訂印發了《湖南省徐特立教育獎評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修訂背景
湖南是杰出的無產階級教育家徐特立同志的故鄉。為繼承和發揚老一輩無產階級教育家的革命精神,省人民政府在1993年設立了“徐特立教育獎”,并制定了《湖南省徐特立教育獎評選暫行辦法》,2018年進行了修訂。截止目前已評選9屆,共評選出116位“徐特立教育獎”獲得者,極大地增強了我省廣大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事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在全社會營造了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近年來,國家對評選表彰活動和教師評價提出了新要求,“徐特立教育獎”工作實踐也遇到新的情況,亟須對原評選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一是需要修訂原辦法中與教育評價改革精神不一致的部分內容。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其中要求改革教師評價,推進踐行教書育人使命,并明確要求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優評獎的限制性條件,原評選辦法中設置的部分評選條件違背了教育評價改革的精神。二是需要進一步增強“徐特立教育獎”的激勵示范效應。作為全省教育教學的最高獎項,原辦法規定徐特立教育獎每5年評選一次,每次不超過10名,評選表彰的間隔時間長,數量少,沒有充分發揮獎項的激勵示范作用。
二、修訂過程
2022年4月,省教育廳向省政府提交修訂“徐特立教育獎”評選辦法的請示。2022年6月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修訂意見,并提出了修改意見。省教育廳會同省人社廳根據修改意見,研究提出了增加表彰數量的建議,按程序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協調工作小組審批同意后,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評選辦法中的相關條款,并送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查。2022年1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辦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五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改評選條件。一是將原評選辦法中的“從事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工作20年以上,曾獲得省優秀教師、省優秀教育工作者、特級教師、省優秀中小學校長(園長)及以上榮譽”修改為“從事教育教學和學校管理工作20年以上,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享有很高社會聲譽,具有重要影響力,人民群眾公認”。二是刪除原評選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中“獲省以上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要求。
(二)調整表彰數量,由“每5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10名”修訂為“每5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