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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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艷網友,您好。 一、《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民辦教師是指中小學中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為農村普及中小學教育補充師資不足的主要形式,不是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也非國家正式職工。國發〔2015〕2號文件所指的2014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是按照規定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而非不在編人員。原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省編委、省民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28號)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的所有編制外聘用人員必須按國家和省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補充意見》(湘人社發〔2018〕59號)第二條關于部分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明確:“關于臨時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問題。參保人員原為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后轉為編制內工作人員的,按規定可計算為工作年限的,其臨時工工作時間,按以下規定認定視同繳費年限:1.轉招為全民固定工或錄用為干部的,在當地實施企業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前(以下簡稱統賬制度),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當地實施統賬制度后,臨時工工作期間,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2.轉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在1986年9月30日前,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1986年10月1日至當地實施統賬制度前,臨時工期間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未繳費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也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當地實施統賬制度后,臨時工工作期間,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未繳費的,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本C上所述,民辦教師在轉為國家正式教師之前,應按照湘人社發〔2018〕59號文件進行補繳。建議您盡快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咨詢并辦理補繳手續,以免影響養老保險的待遇。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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